4.1.2 儲存容器、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及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規定。

查看規范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關于鋼瓶檢驗的條文。查出《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TSGR0006-2014第7.4.1條:
7.4.1.1 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本條規定,鋼質無縫氣瓶、鋼質焊接氣瓶(注7-1)鋁合金無縫氣瓶:
(1)盛裝氮、六氟化硫、惰性氣體及純度大于等于99.999%的無腐蝕性高純度氣體的氣瓶,每5年檢驗1次;
(2)盛裝對氣瓶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,每2年檢驗1次;
(3)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每3年檢驗1次。
盛裝混合氣體的前款氣瓶,其檢驗周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 短的氣體確定。
按照第(3)條規定,充裝七氟丙烷的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。

氣體鋼瓶在使用的時間較長后,瓶體會因為外界污染受到腐蝕而變薄,也會因為瓶體內有水分或其他雜質腐蝕鋼瓶而出現裂紋,若遇高熱,容器內壓增大。七氟丙烷鋼瓶不及時檢測,就會出現開裂和爆炸的危險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嚴重時可危及周圍人員,造成人員傷亡,而相關人員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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